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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

赣州思政 | 2021-08-01 19:27:21 点击量: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成立于1934年2月,是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董必武任最高法院院长。内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等机构。 

最高法院成立之前,临时最高法庭一直行使最高法院的职权,所有文件,如判决书、批示、训令等,都以“中华苏维埃最高法庭”的名义发出。

临时最高法庭是1932年2月19日中央政府第七次常会决定组建的,由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何叔衡兼任主审。从此苏区有了最高审判机关,何叔衡成为红色政权的首任“大法官”。

临时最高法庭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对重大案件,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最后决定的权力,据不完全统计,临时最高法庭前后共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二千多件,为后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奠定了基础。

1934年2月12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董必武担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领导苏区的司法审判工作,何叔衡不再担任此职。最高法院成立后,董必武就任最高法院院长,临时最高法庭成为审理案件时的审判组织,不再担负司法审判的行政职能。

自1934年2月以后,最高法院开始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开展审判工作,并对外公开以“最高法院”的名义审理案件,据不完全统计,最高法院在1934年2月至10月红军长征前,共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一千余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最高法院,为巩固新生的工农民主政权,支援革命战争,粉碎敌人军事“围剿”,建立新型的苏维埃法制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934年7、8月间,最高法院迁驻云石山,同年10月,最高法院的董必武等领导人随中央机关一同踏上了长征之路。

该旧址于1998年7月按原貌修复,并进行复原陈列,现为全国法院干警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匾额由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题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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