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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修正的探析

赣州思政 | 2014-07-17 04:07:00 点击量:

  杨丽珊

从事讲解工作十多年了,在讲解苏维埃劳动法时,总会涉及到“一苏大”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极“左”的一面。1933年10月对该劳动法进行了修正,使苏维埃劳动法成了真正代表苏区工人利益的法令,同时又是促进苏区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可是,1933年10月颁布修改后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较之前在“一苏大”期间通过的《劳动法》,究竟做了怎样的修改?却没有深入的研究过,所以,这个问题成为了讲解中的“软肋”。近段时间,翻阅了一些资料,把这个问题整理出来,以此来填补自身不足,也希望就此问题求教于其他同仁。

  一、1931年11月“一苏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左”的方面主要表现在:

  第一、规定了过多的休息时间。劳动法提出要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16—18岁的青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4—16岁的童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工作较通常时间减少1小时;工作6个月以上至少须有两个星期的例假,工资照发;规定每年的1月1日(新年)、1月21日(列宁逝世纪念日)、2月7日(二七大罢工纪念日)、3月18日(巴黎公社成立纪念日)、5月1日(劳动节)、5月30日(五卅惨案纪念日)、11月7日(十月革命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纪念日)、12月11日(广州暴动纪念日)等8个假日休息,而且还规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前一天的工作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小时。这样累计起来,一个工人全年共有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星期天)175天,几乎等于半年,这与当时严峻的战争环境是不相适应的。

  第二、规定了过高的工资待遇。《劳动法》规定工人加班和休息日、纪念日工作应发双薪;工人例假休息以及参加苏维埃选举或政府召开的大会以及职工会议,在法庭当证人、鉴定人或陪审员等,都须发全薪;工人或职员被征去红军中服役,应预先发给3个月的平均工资等等。

  第三、提出了过高的福利要求。《劳动法》规定无论何种企业,必须发给工人专门工作服,工作服的种类及穿着期限,由中央劳动部特别规定;对工人实行免费的医疗帮助,不论是普通病还是因工致病、遇险工伤、职业病等,都支付医药费,其家属也同样享受免费的医药帮助;工厂出资修建宿舍,无偿分配给工人及家属居住,工厂未建宿舍的,每月由工厂津贴相当的房金;工人生孩子,社会保险处须发给能购买小孩10个月所必需的物品和乳类(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两个月的工资)的现金;工人及其家属死亡,都由社会保险处发给丧葬费等等。

  第四、规定了过于教条的付薪方式。所有工资须现金支付(不得用货品),经常每周或半月支付一次(不得迟过半月,并禁止任何方式积欠), 且直接交给工人之手。 

  二、1933年10月颁布的《劳动法》修改的部分内容

  第一、缩小了雇主范围,将中农、贫农、小船主、小手工业者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雇佣辅助劳动力,不作为雇主看待,可以不受劳动法约束。

  第二、变通了劳动时间,在原则上维持8小时工作制的同时,规定一些特殊行业可以不受8小时工作限制。

  第三、减少了休假时间。

  第四、取消了工人加班须得双薪的规定,只规定工人加班须得一定数量的额外工资。

  第五、改变了付薪方式,规定雇主付薪原则上应支付现金,但在得到被雇主人同意时可以物品代替。

  第六、修改了劳保条件和保险规定,减轻了业主负担。

  三、修改《劳动法》的原因:

  劳动法中过左条例实施后带来的不良后果:

  第一、中央苏区地处偏僻、经济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都是小型企业、小作坊,经济实力薄弱,企业盈利不多,对劳动法中规定的过高的劳动条件和经济要求,负担不起,纷纷倒闭,工人大批失业。

  第二、处于紧张的战争环境,前线红军急需物资补充,苏区军民都在拼命工作,而很多国营工厂工人却要机械的执行8小时工作制,致使生产任务难以按时完成。

  第三、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劳动法》的过左条规,加重了合作社负担,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第四、将农村雇工、手艺工匠与企业工人同等看待,享受劳动法规定的产业工人同等待遇,结果使许多农户不敢请泥匠盖房子,不敢请木匠做家具,不敢请裁缝做衣服,不敢请铁匠修理农具,影响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陈云、刘少奇、张闻天等领导人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勇于担当的结果。陈云1933年1月从上海来到中央苏区后,立即深入到瑞金、长汀等地工厂、商店调查研究,他很快发现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感到现在的《劳动法》有许多条文是脱离实际的。他将自己的调查所得和感受写成《关于苏区工人的经济斗争》一文,发表在《斗争》报的9期。该文对劳动法和苏区工人经济斗争中的“左”倾错误提出尖锐的批评,并提出了纠正这种“左”的错误的具体办法。担任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的刘少奇同志,也在深入调查过程中,发现苏区的劳动政策中有不少“左”的错误。1933年六七月间,他在《苏区工人》上发表了《停止“强迫介绍”与救济工人》《在两条路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等文章,在文章中指出“要根据工人的切身要求,地方的生活程度,雇主的营业情况,以及该项营业的特殊劳动条件等,来活泼地运用《劳动法》上规定的条文。”陈云、刘少奇目睹“左”的劳动法在苏区的危害,通过全总苏区中央执行局,采取一些得力措施尽力纠正。张闻天来到中央苏区后,对《劳动法》的执行也极为关注,他在认真研究《劳动法》及调查了解苏区实际情况后,在1933年“五一”劳动节前夕,撰写了《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 》一文,在《斗争》第10期发表。在文章中,他表明“不能机械执行《劳动法》”的观点,列举了许多机械执行《劳动法》而致使资方老板不堪重负、企业倒闭的事实。并很有见地地提出了修改《劳动法》的主张,他说:“《劳动法》本身也应该有很多的修改。这种新的劳动补充法的订立与旧的《劳动法》的修改,不但不会引起工人的不满,而且更能够引起工人对党、工会与苏维埃政府的信仰。”

  在陈云、刘少奇的推动和张闻天的鼎力支持下,1933年3月28日,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常会讨论,决定对一苏大会通过的《劳动法》进行修改。1933年10月15日,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关于重新公布劳动法的决议》,同时颁布了新的劳动法。

   (杨丽珊,叶坪旧址管理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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