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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苏区时毛泽东的农村调查报告

赣州思政 | 2014-05-08 03:05:00 点击量:

 

摘  要:妇女解放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建立后,党和苏维埃政府为帮助妇女解放做了大量工作,然苏区妇女情况如何。毛泽东的农村调查报告是帮助我们寻找这一答案的钥匙之一。本文以毛泽东在中央苏区作的农村调查报告为基本史料,结合当时苏维埃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从妇女政治地位的提高,生产力的解放,文化程度的提高,婚姻的解放四个方面对苏区妇女解放情况作初步探析。
关键词:中央苏区 毛泽东 调查 妇女解放
妇女解放是中国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只有妇女参与到中国革命中来,中国革命才能取得真正的胜利;也只有妇女解放了,才是全中国真正的解放。在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再次重申了妇女于革命的重要性:“妇女占人口的半数,劳动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和她们特别受压迫的状况,不但证明妇女对革命的迫切需要,而且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①
中央苏区建立后,党和苏维埃政府为致力妇女解放,做了各项工作,颁布了许多政策、法令,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生活。”②然到底贯彻执行的如何,有没有产生效果,是否有助于妇女解放,抑或是对妇女解放产生了何种影响,还有待于更进一步调查。
毛泽东向来注重调查研究,认为“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③主张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此外,毛泽东还注意到,“一切苏维埃工作的实际执行都在乡苏与市苏......现在上级苏维埃工作人员中我们遇得到这样的情形:发得出很多的命令与决议,却不知道任何一个乡苏、市苏工作的实际内容。”④因此,为了了解革命的实际情况,了解苏维埃共和国各项政策、法令的实际执行情况,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多次深入群众,走进农村,先后在寻乌、兴国、东塘、木口村、长冈乡、才溪乡等处作调查。这些调查对了解当时苏维埃共和国各农村的实际情况起到很大的帮助,特别是当中涉及妇女情况的调查,是马克思思主义革命者站在科学的立场上,对苏区农村妇女问题进行的一次广泛而真实的反映。本文以毛泽东在中央苏区作的农村调查报告为基本史料,结合当时苏维埃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以求对中央苏区时期的妇女解放情况作初步探析。
一、 政治地位的提高
为帮助妇女能够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中来,发挥妇女对中国革命的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吸收妇女参加苏维埃的政权建设。
首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苏区妇女开天辟地地平等拥有了作为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选举权。
为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保证妇女有参与政治的最基本权力——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和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等。然各城乡苏维埃中相关法令法规的执行情况如何,妇女是否真正拥有了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力,毛泽东发扬他一贯重视调查研究的优良传统,深入群众,自己去寻找答案。
毛泽东在“苏维埃工作的模范”长冈乡作调查时注意到,长冈乡1932年11月的选举中,选举出的七十多个代表中,妇女就有十六位。⑤此外,毛泽东在才溪乡调查时也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苏维埃的选举工作中来。1932年10月的选举中,“上才溪五十三个代表中,女的十六个,占百分之三十。下才溪七十三个代表中,女的二十一个,也是百分之三十。”经补选后,到1933年10月时,“上才溪五十三个代表中,女的三十三个,差不多占了百分之六十。下才溪七十三个代表中,女的四十三个,也是百分之六十。”⑥从毛泽东的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在苏维埃选举中的比例逐年递增,已基本符合苏维埃政府要求的劳动妇女占选举总人数的25%以上。可见,妇女的政治地位得到了提升。
此外,除了拥有作为公民基本的选举权外,许多妇女还真正参与到苏维埃政权的建设与管理中来了。
中央苏区建立后,各级苏维埃政府都重视吸收一定的妇女参与政权的管理,重视妇女政治组织的建设。为更好地组织妇女工作,1931年3月,苏维埃政府撤消了妇女工作委员会,取而代之的是建立妇女部、女工部。由于之前指挥妇女群众斗争的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表面上好像加强妇女工作,实际上竟把妇女群众形成另一系统,使妇女群众的阶级观念非常模糊反而削弱的阶级力量,同时各级苏维埃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多年是形式,而无实际工作的表现,形成了一个空头机关”,⑦因此,为了加紧妇女工作,使妇女真正参与苏维埃政治工作,帮助妇女取得与男子同等的政治地位,各劳动妇女按照其能力、职业分别加入手工业工会、雇农工会、贫农会等群众团体。1932年4月,“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的享受苏维埃政府对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她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以领导她们积极的来参加革命起见”,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各级苏维埃政府决定在各城乡苏维埃设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1933年3月,各级苏维埃政府又成立女工农妇代表会议,作为“传达共产党及工会的影响到女工及农妇群众中去的最好的组织方式”⑨。苏维埃政府通过不断完善妇女组织的形式来帮助苏区妇女挣脱封建的束缚,争取平等的政治权利,从而领导妇女参加斗争,参加革命。
然而,政府的相关政令颁布后,各级苏维埃中的执行情况如何。毛泽东在作农村调查时注意到,1930年的兴国区政府委员十八人中,就有一妇女同志参与其中⑩;东塘乡政府办事人员中除主席、秘书、采办、财务、文化、土地等外,还包括妇女三人 11。可见,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努力下,越来越多的妇女参与到苏维埃的政治生活中来了。
虽说妇女在苏维埃政府任职,是她们参与社会政治文化生活及政治地位提高的表现,然而此中还是存在一些弊端。毛泽东在兴国作调查是发现,“乡政府总有一个二个女子,区政府总有三个四个女子。女子办事是好的,但政府的取舍不对。生得不好看,会说话会办事的也不要,生得好看,不会说话不会办事也要她。”12从这些苏维埃政府挑选女干部时只重外表,而不重视妇女的工作能力可见,当时一些人还没有真正认识到妇女参与政治,参加革命的力量,而只是将吸收妇女参政作为一种形式,将妇女作为一种摆设。
在中国共产党的教育引导下,在苏区妇女的自身努力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妇女对革命的积极作用。在各届人士的重视与帮助下,苏维埃政府的妇女组织开展得越来越好。这些妇女组织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组织动员妇女运动,对支持苏维埃革命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帮助作用。如长冈乡政府女工农妇代表会严格按照规定,每七天召开一次代表会,会上无论是“扩大红军、慰劳红军、优待红属、妇女学习犁耙、妇女拿银器买公债”等问题都要讨论13。同样,才溪区妇女们参加革命的热情也非常高。在才溪区的妇女代表会上,“凡乡苏讨论的她们都讨论,除对慰劳红军、推销公债、发展生产极其努力外,本身利益如婚姻问题,也常讨论。”14
此外,妇女们经过革命的历练,能力上得到了锻炼,思想上也开始有所进步。除懂得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外,妇女们也懂得了尊重他人的权益。毛泽东注意到,兴国陈侦山家中的几位妇女,她们便是当时支持革命的妇女代表。她们除了支持、鼓励自己的丈夫参加革命外,自己也去乡政府当妇女赤卫队长。经过革命的历练,思想认识上得到了极大的提升。1930年3月分田时,她们家“除自己的二十石谷外,还分进来二十九石,共计四十九石,每人得七石”。然而到8月重新分田时,由于之前分到的田全是好田,于是她们家的田被“扯去一半好田,扯来一半歹田”。这若是还受传统小农思想局限的无知妇女,定会极力反对的,然而“因为妇娘自己在政府办事,经常说别人应该好歹扯匀,所以在扯匀自己的田时,她也是赞成的。”15
二、 生产力的解放
中央苏区建立以前,妇女们的经济地位极其低下。毛泽东在调查中注意到,苏区的许多地方都还存在着旧有的封建陋习,虽然妇女与男子同为劳动的主力,甚至严格说来,她们在耕种上尽的责任比男子还要多。但女性无权分到生产资料,她们只是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16
中央苏区建立后,党和苏维埃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工作。经过探索与努力,苏区妇女的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经济地位明显提高了。
首先,苏区妇女开始拥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女性的经济地位能否独立,能否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平等地拥有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
早在1929年《兴国土地法》颁布时,法律上就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标准是:“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7这已经给饱受压迫的妇女以极大的鼓励。之后苏维埃政府多次颁法令强调这一分配标准。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再次重申“劳动人民不分男女都有得到分配土地的权利”。18
苏维埃政府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妇女平等拥有土地分配的权利,这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参与苏区经济建设的热情。
中央苏区建立后,国民党多次发动对中央苏区的军事围剿。为了支援革命,苏区人民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大批青壮年男子参加红军,踊跃上前线,保卫苏维埃。随着青壮年男劳动力的巨减,苏区后方的经济生产重任就落到了妇女的肩上。此时,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与创造性充分地表现了出来。毛泽东注意到:“长冈乡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全部青年壮年七百三十人,出外当红军做工作去了三百二十人,在乡四百一十三人,其中男子只八十七人,女子竟占三百二十六人(一与四之比),因此,长冈乡的生产绝大部分是依靠女子。”19同时,毛泽东还发现,之前没有独立生产经验的妇女们之所以能如此胜任经济生产重任的一大原因便是苏区发起的“妇女学习犁耙”运动。苏区妇女为支持苏维埃革命,虚心请教,认真学习,逐渐掌握了各种农业生产技术,从而保证了后方经济生产重任的圆满完成。1934年5月28日的《红色中华》报对苏区妇女在学习犁耙、莳田等生产技术方面的努力与进步作了初步总结,指出:“在福建今年的春耕中,已学会犁耙和莳田的妇女,有一千六百多,在兴国今年一月全县还只有三百三十六个妇女会犁耙,到四月就有一千零八十多人了,瑞金全县学习犁耙与莳田的妇女,共有一千四百八十八名,学会的已有三百四十八人。......”20毛泽东在才溪乡作调查时也注意到,“由于大多有劳动力的男子大都去当了红军,因此,耕种主要依靠于女子。上才溪今年女子能用牛的约三百人,能莳田的六十多人。暴动前这三百人中,只有十分之一即约三十个人能用牛。”21
在这种特殊环境下,妇女前所未有地承担起原本男劳动力的工作,然而,工作到底完成得怎么样呢?从毛泽东作调查时总结的一组数据可以得到答案。以才溪乡为例:
上才溪:全人口二千三百一十八人(暴动时)中,男劳力五百五十四(十六岁至五十五岁,下同),女劳力五百八十一,内当红军的四百一十九,调外工作八十八(男六十六,女二十二)。五百五十四个十六岁至五十五岁有劳动力的男子中,共去了当红军、做工作的四百八十五(四百一十九加六十六),留在乡村的只六十九人,与女劳力五百五十九人(五百八十一减二十二)比较,男子仅占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十一。全乡有红军家属三百五十八家。
下才溪:全人口二千六百一十人中,男女合计有劳动力的一千二百零七人(男七百六十五,女四百四十二),当红军的四百四十二,调外工作的九十八(男九十一,女七)。男子有劳动力的七百六十五人中,共去了五百三十三人当红军及做工作,留在乡村的只二百三十二人,与女劳动力四百三十五(四百四十二减七)比较,男子也只占劳动力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全乡红军家属三百五十五家。
因此,耕种主要依靠于女子。
 然而,生产成果如何呢?
暴动后(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一年),生产低落约百分之二十。一九三二年恢复了百分之十,今年(一九三三)比去年增加二成(杂粮如番薯、豆子、芋子、大薯等,则比去年增加了百分之五十),超过了暴动前百分之十。暴动后全区荒了许多田,去年开发了一小部分。今年大开,开了一千三百多担。开山比开田更多,山占四分之三,田占四分之一,因田开尽,故进到开山。没有一片田塍没有种杂粮,能种番薯的田一概种下番薯了。开山开得女同志“争”起来,我要开,你也要开。竞赛的效力很大。全区粮食,暴动前不够甚远,去年已够食,今年则已有余了。22
可见,充分解放妇女生产力,发挥妇女的创造力,是完全可以完成苏区经济生产重任的。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强调指出,“有组织地调剂劳动力和推动妇女参加生产,是我们农业生产方面的最基本的任务”。23
三、文化教育的普及
文化教育于旧中国农村而言,本就是件奢侈的事。农村中男子的文化教育都尚不能普及,更何况是主张“女子无才便德”的妇女。原来苏区农村妇女根本无文化教育可言,教育对她们而言顶多只是长辈口耳相传的一些生活经验及女工技巧等。拿寻乌县来说,1930年毛泽东到该县调查时,该县“女子可以说全部不识字,全县女子识字的不过三百人。”24
中央苏区建立后,为了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党和苏维埃政府一直花大力气在苏区中普及文化教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受教育的权利为目的,在进行国内革命战争所能做到的范围内,应开始施行完全免费的普及教育”。25此外,为进一步加强妇女教育,中央政府还特别颁布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的训令》,规定:“为要提高妇女政治文化水平,各级的文化部都应设立妇女半日学校,组织妇女识字班、可办家庭临时训练班、田间流动识字班”。26然妇女作为受压迫最深重的群体,要使她们从封建桎梏中解脱出来,党和政府的帮助与支持只是外力。能够使她们挣脱封建枷锁束缚的根本力量,还在于妇女自身的认识与觉悟,而这种思想上的觉醒还得有文化教育作为基本前提。
毛泽东注意到,在党的政策的指导、帮助下,妇女接受文化教育的热情明显提高。白天忙生产、干革命没时间,她们就利用晚上学习。一时间,苏区的夜校办得风风火火。如长冈乡共有九个夜校,“学生平均每校约三十二人,九校共约三百。男约百分之三十,女约百分之七十。”27又如上才溪乡有四个夜校,学生共一百二十多人,多是女子。28除了参加夜校学习的人数妇女占了大多数外,这些妇女的积极性也很高。政策规定这些夜校的校长可不识字,但必须要热心。因此,这些夜校的校长多由妇女担任。如长冈乡九个夜校校长中,妇女占五个。29
 四、 婚姻的解放
 中央苏区建立以前,妇女所受压迫极其深重。其中,封建式的婚姻便是束缚妇女身体及心灵的一大枷锁。本来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就毫无自主可言,而童养媳等一些特殊的婚姻,更让妇女沦为婚姻中的商品。她们不仅要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还要忍受来自丈夫的控制,翁姑的压迫,一切都让这些妇女们处于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的悲惨境地。
中央苏区建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帮助下,妇女们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程度等都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而经济地位的提高为妇女婚姻的解放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政治地位的提高成为了妇女婚姻解放的有力支持,而妇女文化程度的提升则为她们挣脱封建婚姻的桎梏作了思想准备,再加上党的各种关于婚姻问题的法令、政策的颁布,使苏区广大妇女的婚姻发生了极大的转变。传统的封建包办婚姻转变成了民主的自主婚姻,而妇女本身也从丈夫的附属品转变成了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然而,由于此时妇女的婚姻解放问题主要侧重于对旧式婚姻的否定,因此苏区妇女婚姻的解放主要突出表现在离婚问题上。
毛泽东在作社会调查时,便注意到了党的指导与帮助带给苏区妇女婚姻生活的变化。他发现“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仔细分析这些离婚案件后,毛泽东注意到,这些离婚案件,大多是妇女提出来的,若按比例来算,“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30这表明,女性在婚姻中已开始掌握了自主权,开始敢于挣脱封建传统的束缚,勇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此外,毛泽东还进一步注意到,在帮助妇女从封建传统婚姻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妇女们的婚姻观念也开始成熟起来。
中央苏区建立之初,深受封建传统婚姻迫害的妇女们都急于从不合理的婚姻中解脱出来。离婚成为她们解放自己最直接的方式。一时间,离婚以井喷的形式在中央苏区涌现出来。然而,一些妇女对婚姻的理解却出现了偏差。一些妇女将离婚、结婚自由理解成了离婚、结婚绝对自由,以致出现一些妇们结婚、离婚过于草率,过于频繁的现象。如长冈乡“约百分之一的妇女,暴动后四年半中结过三次婚。”31而寻乌乡更出现乡民拒绝县政府宣传员下乡宣传苏维埃法律政策的现象。因为婚姻法一宣传,离婚现象就如水之就下不可制止。城郊一乡跑了十几个妇女,使得她们的丈夫跑到乡苏维埃去哭诉。32
针对这一问题,党和苏维埃及时展开宣传教育,同时经过革命的历练,妇女们自身思想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如在长冈乡的女工农妇代表会上,妇女们就对婚姻问题展开了讨论,指出“正确的自由,不要流氓的自由,不要一讲口就离婚。”33此外,妇女们还逐渐认识到,要想得到真正的解放,就要彻底地从传统封建礼教束缚中解脱出来,这种解放不是单靠离婚就能解决的。因此,更多的妇女投身革命,不再一昧将注意力放在婚姻问题上,转将精力投于苏区的革命与建设中。毛泽东注意到,长冈乡的妇女,暴动前秘密恋爱的,占百分之五十,暴动后则减少至百分之十,1933年时则更少了。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一点便是妇女们都忙于革命事业中去了。34
经过苏维埃政府各项法令政策的执行,各种措施的推广,苏区妇女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极大鼓舞了妇女们的斗志,为捍卫苏维埃政权,保卫革命成果,苏区妇女积极地投入到苏维埃各项革命建设中来,为苏维埃建设发挥的极大的作用与贡献,真正展现了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实力。
中央苏区建立后一直处于国民党的军事围剿下,为支持前线战争,苏区妇女在扩大红军、慰劳红军、优待红军家属等方面都作出了不错的成绩。为响应中央扩大红军的号召,苏区到处是母送子、妻送郎上战场的感人场景。此外,妇女还承担起了支前慰劳的重任。她们组织洗衣队、补衣队帮助红军,还将家里的粮食、衣被送往前线,甚至变卖自己的首饰、嫁妆换取现金支援红军。除了在后方支援前线外,一些妇女还直接参加了武装斗争和革命战争。她们踊跃加入少年先锋队和赤卫队,肩负起放哨、侦察、运输、救护等工作,甚至她们还协助红军作战。
得到解放的妇女,在苏维埃革命与建设中显示出其巨大的能量。毛泽东指出,“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在苏区是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在查田运动等各种群众斗争上,在经济战线上,在文化战线上,在军事动员上,在苏维埃的组织上,都表现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35
(钟军,本馆保管陈列部编研员)
参考文献:
① 《中国共产党红军第四军第九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9年12月古田会议),《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泽东在瑞金时期光辉著作专辑》,第一辑,瑞金县革命委员会宣传毛主席在瑞金伟大革命实践委员会办公室翻印,1968年12月。
② 2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1年)第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12月第1版。
③ 《反对本本主义》(1930年5月),《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
④ 5  13  19  27  29  31  33  34  35《长冈乡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
6  14  21  22  28《才溪乡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
⑦ 《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通告第一号——关于撤消妇女工作委员会问题》(1931年3月26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
⑧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1932年4月28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
⑨ 《苏区中央局关于女工农妇代表会议的组织暨工作大纲》(1933年3月14日),《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4月第一版页。
⑩ 12  15《兴国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
11《东塘等处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
16  24  30  32《寻乌调查》,《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12月第一版。
17《兴国土地法》(1929年4月),《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毛泽东在瑞金时期光辉著作专辑》,第一辑,瑞金县革命委员会宣传毛主席在瑞金伟大革命实践委员会办公室翻印,1968年12月。
18《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1年)第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年12月第1版。
20《春耕运动总结与夏耕运动的任务》,《红色中华》,1943年5月28日,第三版。
23《我们的经济政策》,《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
26《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红色中华》,1932年7月7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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